
深圳补牙能报销多少?本文则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了资料,接下来咱们就一起往下了解吧。
一、深圳补牙公立和私立医院报销比例
深圳补牙公立和私立医院报销比例如下:
1、公立医院:医保报销85%-95%,具体根据医院等级和项目来定。
2、私立医院:医保不报销,需自费。但部分私立医院也提供医保报销服务,具体报销比例与公立医院相同。
1、参保人员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即在国家医保制度下缴纳了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的人;
2、医疗费用必须是符合国家医保目录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药品、项目、检查项目、手术项目等;
3、医疗费用必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消费,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只能在医保定点机构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4、医疗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医保报销申请,一般要求在就医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5、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必须充足,否则无法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医保类型的医保卡补办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办流程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深圳医保一档补牙能否报销
不可以。深圳一档医疗保险并不包括口腔科的报销范围。
1、在深圳,持有一档社保卡,补牙是可以报销的,但补牙社保只能对当中的一部份进行服销
2、关键要看补牙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材料、药物是否属社保范畴,如果在社保范畸进行补牙,则可以用社保报销。
深圳爱现在临床上使用的补牙材料大多都是树脂材料,因为它美观、结续、耐用
(1)但是随着在口内使用时间的增加,树脂材料会逐渐发生老化。
(2)颜色上,会发生色,影响美观;
(3)性能上,强度会降低,导致脱落和折裂。
(4)材料与牙齿的粘接强度,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降低,导致材料边缘出现微渗漏,若不注意口腔卫,容易发生龋坏。
(1)如果补牙后,不认真清洁牙齿,食物残渣长期黏附在牙齿和充填物表面,开始腐蚀牙齿,从而继发龋坏,导致充填材料不结实、不耐用。
(2)相反,如果注意好口腔卫生,即便有材料的老化,仍然可以使用很长时间。
口腔科部分属于医保范畴,比如疼、拔牙、补牙等(不包括进口材料)都可以用医保;而镶牙、洗牙等不属于医保范围。在牙科门诊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卡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如果因病情需要且符合住院标准由医院收治(除义齿费用不能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外),其他费用可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四)市 *** 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三、深圳补牙医保报销多少
1、法律分析:一、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
(二)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
三、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的比例支付。
(二)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
三、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二)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
三、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二、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
三、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三、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8、(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9、(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1、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2、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3、(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4、(二)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5、(三)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6、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 *** 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7、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深圳社保补牙可以报销吗
补牙可以报社保报销。如果要进行报销的话,首先要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去指定的有机器挂号的社区卫生站然后把社保卡 *** 去,要输入密码。然后还要跟医生说明情况,进行补牙,叫医生写张转诊告知单,紧接着去医院到口腔科挂号,并说明有转诊告知单,提供社保卡,身份证转诊告知单。
补牙使用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如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社保机构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保机构批准申请的,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综上所述,补牙属于牙科,是可以走医保的。参保人可以拿医保卡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前往口腔科看牙。补牙产生的医疗费用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可以直接刷医保卡支付。但镶牙、种植牙则属医疗美容范围,不能刷医保卡支付费用,需要自付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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